進一步營造“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良好環境,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不平等的條件或者標準,完善企業維權投訴、舉報機制……福建修改《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就支持企業公平競爭、規范行政執法、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為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更精準有力的法治保障,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這是記者12月1日從福建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的。
近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
本次條例修改,寫入傳承弘揚福建企業家精神、創新發展“晉江經驗”以及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最新實踐成果,鼓勵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創新創造和發展壯大。
條例明確,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及時回應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權益訴求,幫助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進一步營造“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良好環境;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支付款項。
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方面,條例明確在制定規劃政策、實施行政管理、開展項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不平等的條件或者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為各類所有制企業辦理貸款的盡職免責條件應當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不合理條件和歧視性要求。
強化工作機制方面,條例明確,通過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完善企業維權投訴、舉報機制。同時明確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強化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于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信譽的個人和組織,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記者 龐夢霞)